刑事聲請再議狀

刑事聲請再議狀

106調11  公股
聲請再議人及被害人即告訴人:湯逢泉
住苗栗市水源里20鄰陽明山莊48

被告:黃怡玲 住詳卷
      王筆毅 住詳卷
      顏芯泏 住詳卷
為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5.23苗簡鈴公106調11字第12916號出示內容依法提出聲請再議事
一、     沿革
(一)  10614被告黃怡玲等3人瀆職一案告訴人即被害人是
 湯逢泉陳淑芬律師事告訴代理人(證1)。
(二)  針對上開證1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2.23苗檢鈴辰
10614字第04875號出不服,向監察院呈報人是湯逢泉先
 生(證2)。
(三)  監察院106.04.20院台筆五字第1060161592號出予法務部,
 副本是給湯逢泉君(代理人陳淑芬律師)(證3)。
(四)  法務部就上開監察院出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卻開始公
 然移花接木,出交副本給陳淑芬君(證4),試問陳淑芬君
 在以上出件中是何身分出現?與上揭告訴人湯逢泉又有何
 干涉洽予監察院申報人員是陳淑芬嗎?代理人陳淑芬律師
 等同陳淑芬嗎?陳淑芬等同於告訴人湯逢泉嗎?
(五)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出轉上揭法務部出連吭聲也沒有,違
 反專業知識,捧轉台灣苗栗地方法檢察署(證5),一樣副
 本陳淑芬君。
(六)  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奉上開出轉出,如同獲至
 寶,106.5.23苗檢鈴公106調11字第12916出(證6)一樣
 劃葫蘆給陳淑芬君。
(七)  請問告訴人即被害人因為這樣移花接木出轉,出轉,就可
 以變成當事人,變成被害人,變成告訴人乎?
二、     反訴起訴104簡上68民事裁定記載反訴主張:「訴外人黃聖
崴於民國100年間拍定取得苗栗縣卓蘭鎮大坪林段40地號土地(下稱40地號土地,嗣併分割出同段40-5地號土地)前,上訴人就40地號土地與黃聖崴之前手邱坤泉間訂有租賃契約,且未經終止,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上訴人有優先購買權,願以黃聖崴拍定之價格購買40地號全部土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12款提起反訴等語。並聲請:()確認上訴人對40地號(退步言40-5地號)土地於100112日拍定前有租賃關係存在;()請求撤銷被上訴人與黃聖崴於1021121日就40-5地號土地所為買賣之債權契約即移轉所有權之物權契約。」(證7
(一)  而本訴104簡上68民事判決之訴訟之訴訟標的是民法第767條第1項提起本訴,請求拆屋還地(證8
(二)  因此,得知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台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檢察署回答反訴與反訴標的不同,反訴要計算徵
 收裁判費(證9
(三)  沒有繳裁判費(反訴部分)要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裁定駁回(證10
(四)  但查,被告3人並未要反訴起訴人湯逢泉繳裁判費(反訴起
 ),也未以假反訴裁判費駁回反訴,而是以反訴不合民事
 訴訟法第446條第2項第12款之反訴要件駁回,此是反
 訴之特別要件實質審查結果法院之判斷,但是反訴起訴為
 一般起訴性質,故起訴在形式上就要繳裁判費,未繳時,
 根本不進入反訴特別要件具備與否之審理。
(五)  前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5.23苗檢鈴公106調11
 字第12916號出卻謂「上開裁定是以反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反訴,非以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自無命補繳裁判費之理
」等同公然表示反訴起訴雖然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根本無繳裁判費之事,如此偏頗被告3人,反正國庫已不足,不差這一點錢,被告3人是法官,豈可龍麟鳳毛受損一角呢?
狀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具狀人 湯逢泉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2.23苗檢鈴辰10614字第
     04875號出影本一份。
2. 106.3.29出影本一份。
3. 106.4.20院台筆五字第1060161592號監察院出影本一份。
4. 法務部出106.4.25法檢決10600066950影本一份。
5.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出106.4.28檢紀平106調189字第
1060000395影本一份。
6.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5.23苗檢鈴公106調11字第
     129169號出影本一份。
7.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簡上68民事裁定影本一份。
8. ()法院104簡上68民事判決第1頁影本一份。
9.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回答1份。
10. 楊建華等3人合著第366頁。

中華民國10669

  
受文者:監察院
主旨:呈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出106.2.23苗檢鈴辰10614
      字第04875號影本乙份。
說明:
一、     依鈞院106.2.18院台筆五字第106016414號出辦理。
二、     上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出通知結案,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無語問蒼天。懇請監察委員主持公道。刑法第134條文規範?
附件:
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影本乙份。
二、     刑事告訴補充()(含證物)影本乙份。
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2.23苗檢鈴辰10614字第04875出影本乙份。
四、     刑事告訴補充()狀影本乙份。

呈報人:湯逢泉
提出人即告訴代理人:陳淑芬律師

中華民國10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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