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湯逢泉 住苗栗市水源里20鄰陽明山莊48號
被告:詹昭富 住苗栗縣卓蘭鎮中正路145號
被告:林助信 律師邱坤泉遺產管理人
住台中市龍井區南寮村8鄰遊園南路450巷58弄29號
被告:林裕家 住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被告:鄭如純 住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為提出告訴事:
一、
被告詹昭富是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司執9289清償借款強制執
行事件,債權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代理人(證1)。
二、
被告林助信是該執行事件,債務人邱坤泉遺產管理人(證2),且在99司執9289執行事件一開始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即列為邱坤泉之遺產管理人(證2)。
三、
被告鄭如純是上開執行事件,拍賣(第三、四次)之決定司法事務官(證3)。
四、
被告林裕家是上開執行事件,拍賣(第一、二次)之決定司法事務官(證4)。
五、
被告4人各觸犯刑責於後:
(一) 被告詹昭富全無憑據,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9司執9289事件(以下稱該法院),拍賣土地上使用者
(1) 40地號有房屋(門牌:坪林106號)
使用者湯逢泉、湯逢欽。
(2)262-4、262-20、262-8地號有房屋(坪林108號之1)使
用者宋春來、彭夫基,均係無償使用、無出租。至使被告
林裕家、鄭如純二人依其陳報,均在所職拍賣公告如數記
載,致使告訴人等有付出代價使用者(以告訴人而言,先
是每年繳地價稅,後來每年給付3000元)均變成無償使
用者、無租者,致在拍賣公告是均未通知告訴人等人,於
拍定亦未通知告訴人等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致生損害告
訴人等人。
(二) 同樣苗栗縣卓蘭鎮農會職員楊豐茂、徐明雄在院同樣債權,同樣債務人邱坤泉,同樣執行標的物,均不敢如此上開陳報,故拍賣公告記載「第三人建物與有使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證5、6、7)。
此為92執565事件,故拍不出去,結束。
(三) 但被告詹昭富於94執1716事件,即改呈報為無(償)出租情形(證8、9)。
(四) 因此法院接受改拍賣公告記載「第二人所有及居住未力保有登記建物,為無償使用土地」(證10),致生損害告訴人等人。
(五) 被告林裕家、鄭如純二人先後承辦99司執9289強制執行事件,亦為如此建物予拍賣公告(證1、2、3、4),致告訴人未能受知通拍賣,於拍賣定案時亦未受通知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生損害。
(六) 被告林助信律師是邱坤泉遺產人管理人為盡職守,只接受送達文件工作,致告訴人等3人權益受損。
為此提出告訴如上。
謹狀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具狀人:湯逢泉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執行筆錄
會審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債務人:邱坤泉 (遺產管理人:林助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司執 字第928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卓蘭鎮大坪林段第等地號土地
執行、出席職員如下:
書記官:葉政
執達員:葉淑玲
實施執行概要下:
一、
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債務人之妻陳敏妹在
場,告知執行要旨。
二、
地政人員指稱:40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建物1棟(坪林106號),餘為空地及雜草地;41-5地號為菜園及空地;262-8地號上又磚造鐵皮建築物數棟;262-4、262-19及262-20地號土地均為柏油路面之道路。
三、
債權人代理人稱:262-8地號土地上之其中一棟建物,門牌「坪林里坪林109號」係債務人邱坤泉所有,現由其妻陳敏妹居住使用,請求指封。41-5地號上之菜園為陳敏妹種植,其餘執行標的上之地上物均非債務人所有不予指封,詳細法律關係待查明後陳報至院,以上筆錄經交閱後,簽名如下:
債務人:詹昭富
地政人員:吳秧芸
鑑定人:柏宇 劉正鑫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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